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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


 编辑: 发布时间:2009-05-08


(一)调解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遵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其他组织、机关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纠纷受理条件
    1、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 
    2、有明确的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三)纠纷受理程序
     当事人可书面或者口头向“窗口”提请纠纷调解申请;
    “窗口”应在5天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纠纷调解。如决定受理,应在决定受理前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将调解申请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对不予受理的纠纷,工作人员应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四)纠纷调解步骤
    1、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纠纷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告知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由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交换意见;
    3、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在分清责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意见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达成协议的,除无给付标的纠纷和纠纷标的在1000元以下即时结清的纠纷外,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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