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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室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09-05-08

一、当事人应按时参加调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
二、当事人应遵守调解室规则,维护调解室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辨论须经调解主持人或独任调解员许可。
三、当事人在发言、陈述和辩论时不得含有攻击之词,证人不得作伪证,要如实反映情况。
四、公开调处的纠纷,公民可民可以旁听,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2、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五、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妨障调解活动的行为。
六、对违反调解室规则的人,调解主持人或独任调解员将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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